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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兽药)罚〔2022〕2号

来源:米乐体育官方登录器    发布时间:2024-06-22 12:25:08

  8.杀痢王[包装标称:杀痢王;执行标准:Q/689920607J·T08-2018;生产企业:四川省环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效期:24个月;规格:2ml×12支×2板;生产日期:2021年05月05日;生产批号:210601;有效期至:2023年05月04日。库存数量:30盒;

  9.饲料原料液态乌梅粗提物[包装标称:饲料原料液态乌梅粗提物;商标:新莨肠利安;规格:5ml×10支/盒;有效期:2年;执行标准:Q/689920607J·T16-2018;生产日期:2021年06月15日;生产批号:210601;有效期至:2023年06月14日;生产企业:四川省环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库存数量:60盒;

  10.兽药名称:通用名:双黄连口服液,商品名:无,商标:马头牌,批准文号:兽药字080065030,GMP证书号:(无),生产许可证号:兽药生产证字08006号,包装数量:10ml/支×20支/盒×30盒/箱,生产日期:2020年08月18日,批号:20200803,有效期至2022年08月18日,生产企业:黑龙江省北安市飞龙动物药厂,库存数量:13盒;

  11.兽药名称:特效救命丹,批准文号:(无),GMP证书号:(无),生产许可证号:(无),含量规格:(无),包装规格:每包20粒,生产日期:20210806,批号:202100809,有效日期:2023年07月,总代理:香港牧康堂生物科技贸易公司,库存数量:100包。

  执法人员现场通过国家兽药综合查询系统查询白头翁散等11种兽药包装上所附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二维码),均未显示有效的产品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兽药二维码追溯信息。2021年9月17日,本机关对南宁市嘉旺兽药经营部涉嫌经营假兽药行为依法立案调查。2021年9月16日和2021年11月10日,执法人员分别对当事人做出详细的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采集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进货凭证、广西农业农村厅公告、兽药产品确认通知书回函、中国兽药信息网兽药基础数据库截图等相关证据,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对兽药产品做证据先行登记保存。2021年10月18日分别向涉案兽药产品标称的5个兽药生产企业发产品确认通知书。2021年9月30日,本机关对涉案的白头翁散等11种兽药产品向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发出《价格认定协助书》进行询价,2022年2月25日收到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南价认行[2022]16号),并于2022年3月10日将此《价格认定结论书》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白头翁散等11种兽药包装上所附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二维码)通过国家兽药综合查询系统查询,均未显示有效的产品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兽药二维码追溯信息。

  现场查获的兽药产品白头翁散、荆防败毒散、盐酸多西环素片标称的生产企业广西灵威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所取得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已于2018年4月27公告注销。

  替米考星预混剂、复合酚溶液、通乳散、银翘散、双黄连口服液、杀痢王、饲料原料液态乌梅粗提物(新莨肠利安)标称的生产企业确认书回函均确认不是其公司生产的产品。

  通过查询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无法查询特效救命丹的经销商香港牧康堂生物科技贸易公司的企业信息。

  当事人经营的白头翁散等11种兽药产品为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之规定,当事人经营的白头翁散等11种兽药产品认定为假兽药,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以行政处罚。

  证据一:1.当事人南宁市嘉旺兽药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南宁市嘉旺兽药经营部《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3.法定代表人潘桂东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上证据共同证明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证据二: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注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公告》(桂农业公告〔2018〕21 号);2.兽药产品标称生产企业的兽药产品确认书回函及相关材料;3.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查询结果截图;4.11种兽药产品进货单;5.南宁市嘉旺兽药经营部经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6.当事人潘桂东的询问笔录;7.南宁市嘉旺兽药经营部现场查获的兽药产品照片。以上证据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假兽药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1.南宁市嘉旺兽药经营部兽药产品进货单;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3.负责人潘桂东的询问笔录。4.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南价认行[2022]16号)。以上证据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兽药产品数量、产品货值和违法来得到的。

  以上证据共同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白头翁散等11种假兽药的违法事实、产品货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以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兽药)告〔2022〕2号,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后,在法定期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视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的白头翁散等11种兽药产品认定为假兽药,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可以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结合本案情况,当事人经营的涉案白头翁散等11种兽药产品货值金额共4435.4元;已销售通乳散5包(5包×3元/包=15元)、银翘散5包(5包×19元/包=95元),违法来得到的共110元。货值金额4435.4元属于一般范畴,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二章(畜牧)第二节(兽药管理)第15项关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的;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形: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裁量幅度处3倍以上(不含本数)4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经营假兽药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先到南宁市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609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线),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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