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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婴接种疫苗后瘫痪:不能排除偶合医院判赔40余万!医院该如何规避疫苗接种风险?丨医眼看法

来源:米乐体育官方登录器    发布时间:2024-03-31 23:03:45

  又现疫苗接种后孩子发病导致残疾的新闻,看来疫苗不良反应难以完全规避。不过,在疫苗管理体制改革和完善的同时,完善疫苗赔偿机制势在必行。

  2016年1月,5个月大的女孩在当地社区医院接种了口服的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针剂无细胞百白破疫苗及针剂b型流感嗜血杆菌疫苗。回家后,出现了一些异常症状,主要体现为惊厥、发热、哭闹。家长当时认为,接种疫苗之后有一些反应是正常的。次日,患儿出现腹泻症状,病情加重,被紧急送入当地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

  患儿入院后不久就出现“晕厥”,经医院抢救治疗无果,被紧急转入儿童医院接受专业的治疗。最终诊断为:病毒性脑炎、重症肺炎、呼吸衰竭、肺功能损害、应急性高血糖、心肌损害、急性肾损伤、继发型癫痫等。

  患儿经过数年的治疗,如今每天只能靠流食维持生命,靠开塞露完成排泄,靠大人辅助康复训练,以缓解脑部和肌肉萎缩。

  患儿母亲认为,女儿是被注射了非正规渠道购进的或过期的疫苗,因此导致了这一系列严重的后果,接种疫苗的社区医院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区预防接种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出具的调查诊断书显示,社区医院为患儿接种的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无细胞百白破疫苗均与省、市、区疾控中心供应的相应疫苗批次不一致。社区医院给患儿接种的脊灰减毒活疫苗批号,接种登记本、接种证显示为“20150825-5”,而区疾控中心发给社区医院的疫苗批号为“201508025-5”,无批号“20150825-5”的脊灰疫苗;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批号登记为“20141003”,区疾控中心分发给社区医院的无细胞百白破疫苗中没有该批号的疫苗。

  对此,社区医院解释为该院工作人员输入错误,而百白破疫苗的生产日期“20141003”和批号“2014050-2”在接种登记本和电脑接种记录登记颠倒。该院进一步解释称,百白破疫苗和脊髓灰质炎疫苗均属一类疫苗,是免费为儿童接种,进货渠道由省、市、区疾控配送。因此,该院不存在通过其他渠道购买的情况。

  同时,卫生执法部门追溯涉事疫苗源头,确认涉事百白破疫苗来自武汉生物研究所,系正规来源。

  区预防接种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出具的《四川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书》,专家组认为社区医院2016年1月19日为接种的灰脊减毒活疫苗、无细胞百白破疫苗与区疾控中心疫苗出入库登记批号不符。与省、市、区疾控中心供应的相应疫苗批次不一样。存在不规范接种行为,“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司法鉴别判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书》则认为,社区医院实施的接种过程,以及对疫苗采购管理均存在不规范行为。同时,医院也未能证实,其对患儿发生疑似预防接种反应后尽到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不过,医院“诊疗行为与后果不能绝对排除偶合因素”。司法鉴定建议,院方责任参与度30%-40%为宜。

  司法鉴别判定中心后来就患儿伤残等级、后续医疗费评估、护理期限评定事项作出鉴定:颅脑损伤为一级伤残,护理期限为生存期长期护理。鉴定报告载明,“被鉴定人不能抬头、说话、不能独坐、翻身、行走、不能主动觅食,四肢不能爬行。”鉴定认为“需长期用药,并辅以康复治疗。其治疗方案不确切。无法评估后续治疗费”。

  法院一审认为,无法证明社区医院接种的疫苗不合法,且导致了患儿的疾病,不能排除其“自身疾病偶合因素的可能”。不过,鉴定意见是医学专家从疾病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来确定,鉴定意见只是证据的一种,对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应综合分析双方的地位、注意义务等方面。由于社区医院处于专业相关知识强势一方,再综合其在疫苗接种行为中的过错,接种之时,社区医院未告知家属接种疫苗后也许会出现的不良反应,如出现不良反应,应采取的方式方法。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社区医院承担50%的赔偿相应的责任,判决社区医院向患儿支付509114.18元。并每二年一次,按照当时护工标准一次性支付患儿的护理依赖费直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最长不超过20年。

  一审判决书之后,社区医院提起上诉,案件发回重审。法院重审改判,医院承担40%责任。

  如今,患儿母亲每天带着女儿前往医院做康复治疗,但收效甚微。至今拿到的赔偿费用总共40多万元,这些钱很难应对未来更大的康复治疗和生活支持。要得到更优秀的康复治疗,就需要责任医院承担更多的赔偿相应的责任,但现在看来,似乎很难。患儿康复看上去还遥遥无期,患儿母亲表示会继续申诉。

  接种疫苗是为了使我们的机体产生抵抗传染病的免疫力,但时常会出现一些副作用。这些副作用可能是轻微的不适,如发烧、红肿和身体酸痛等症状;再严重一些的有极大几率会出现局部水肿或皮疹,或过敏性休克;最严重的可能会发生死亡。疫苗接种后出现严重不良反应或死亡,可能是接种者已患有某种疾病,疫苗接种后加重了疾病而造成死亡。另一种情况是,疫苗接种后出现发病等严重不良后果与疫苗接种本身没有因果关系,是一种耦合现象。

  疫苗接种后出现各种副作用的概率有多大呢?根据中国疾病控制预防中心的数据,中国每年疫苗接种10亿剂次,如果疫苗不良反应率为百万分之一,全国每年会有1000例不良反应的案例。

  由于有多种其它致病原因的存在,站在医学专业角度看一个疫苗接种后发生疾病的具体个案时,往往是很难与疫苗接种建立明确的因果关系的。对具体的个案,我们能得出的结论会是既不能排除疫苗接种导致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偶合。

  目前,中国内地的疫苗伤害赔偿依据最重要的包含《药品管理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及2019年开始实施的《疫苗管理法》。其中《疫苗管理法》中明确规定 “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实施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

  我国把疫苗接种导致的异常反应以及不能排除疫苗接种导致的情况均列入补偿范围,但“偶合”是明确排除赔偿的情况。《疫苗管理法》只给出了疫苗伤害赔偿的概框架与原则,并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具体实施机制,赔偿的执行仍是由各省自行负责。这就造成不一样地方的鉴定标准、赔偿标准不一致,个人举证责任偏重的落实困难问题。因此,这一规定非常容易造成个体因举证难度而在行政案件中落入没办法拿到伤害鉴别判定的结果继而没办法得到赔偿的困境,疫苗受害者难以得到一定效果救济。

  疫苗的不良反应是无法完全避免的,对于各个承担预防接种任务的医疗机构可能都要面临由此导致纠纷的风险。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23 年版)》对于疫苗的采购、配送、储存、预防接种实施都有明确的规定,依据这一些规定制定院内制度和流程,以指导预防接种工作实施。

  预防接种档案建立和管理,接种前的筛选与告知,疫苗准备和检查,接种部位选择和治疗方法,接种后的留观,免疫信息系统记录、不良事件处理和上报等,都要依规定严格执行,并且需要按时进行检查、查缺补漏。

  在接种前要详细地询问健康情况。受种者健康情况询问内容有是否有发热、咳嗽、腹泻等患病情况及过敏史、用药史等。在询问健康情况的同时,核查接种禁忌。对接种者进行谨慎筛选可以有实际效果的减少疫苗不良反应的发生。

  规范要求,登记时,接种人员应查验受种者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档案信息,核对受种者姓名、出生日期及接种记录,确定本次受种者、接种疫苗的种类。实施接种前,要做到“三查七对一验证”,做到受种者、预防接种证和疫苗信息相一致,接种人员和受种者双方确认无误后方可实施接种。

  一旦接到注射后异常症状的报告,应积极处理,尽量将不良反应的损害降到最低。

  回到本周的事件,实际上医方疫苗的来源和注射都是没问题,疫苗注射过程也是合规的。但是,由于工作人员的粗心大意,导致疫苗信息录入错误,被认定为过错而赔偿。很多医院疫苗信息录入都采用扫描录入的方式,较手工录入更能减少差错。

  希望不要再因为这种低级错误而导致医疗机构的赔偿,也希望国家能细化疫苗赔偿方案,让因疫苗不良反应受到伤害的孩子能得到救济。

  北京市高顿律师事务所梁雨律师,向海曼律师。高顿律师专注于民商事法律诉讼、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和医疗诉讼,长期从事医事法学研究及实务,有丰富的医疗法律从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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